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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程序的构想

2023-12-17 21:08分类:刑事案例 阅读:

 

执行监督程序的构想
1、执行监督的启动方式和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方式和主体有三种,分别是法院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基于裁判文书的既判力、稳定性和权威性等方面的考虑,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比较严格,执行监督程序更应该审慎。执行案件有特殊性,执行裁定不单纯是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在纸面上记录,而要采取具体的执行行为,其中可能涉及到对执行标的的处置,关系到具体利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均可能提出异议,实践中案外人提出的居多。因此应该合理的考量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的主体,限定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原执行法院申诉。原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进入执行监督程序。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权提执或者指令下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三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收到申诉后,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抗执或提出检察建议。尽管目前检察机关能否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争议较大,司法解释也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的抗诉监督,但对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制度,既符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法理要求,同时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最为合理的监督就是对已经结案的确有违法错误的执行案件进行事后监督。通过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环节的监督,不但有利于遏制执行中的腐败问题,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完善。
2、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情形与期限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监督和检察机关抗执在符合一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监督程序,如有证据足以推翻执行中的裁定、原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以作出原执行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严重违反程序规定造成损失或在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基于执行行为的特点,为确保执行裁定效力的稳定性,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应该予以限制,应当规定为案件执行终结后一年内提出。
3、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机构。
同审判监督一样,执行监督需要一个独立的部门来进行业务处理,包括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抗执等。一种观点是由执行局内设裁决部门,行使类似审监庭的职能,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另一种观点是鉴于我国法院在编制十分紧张且内部机构设置已经比较合理的现状,再设置一个新的业务庭没有必要,由审监庭行使执行监督的权力才是最妥当的,与审监庭审判监督的基本职能十分吻合。就目前而言,第二种观点较为经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从长远看,新设独立的执行监督部门符合趋势,可以囊括所有的关于执行活动整个环节中的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业务处理。
4、执行监督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监督案件后,依法进行审查:(1)案件的审理实行执行监督听证制度,程序与公开开庭类似;(2)听证后,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认定,作出处理意见,如认定申请不成立,执行案件合法的,裁定驳回申请,如认定执行案件有违法或错误的,报告院长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做出执行回转等纠正裁定;(3)审委会决定需要对原执行程序进行纠正的,应裁定纠正某执行事项,若原执行裁定被撤销,从原执行裁定以后的执行程序重新发生执行,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应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移送执行部门重新指定执行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实现执行回转后,执行部门应当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重新执行,重新分配,最后终结相关的执行案件,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以执行监督程序作出裁定的效力和救济
要明确以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定的效力,防止争议的无限循环,维护执行的终局效力。按照目前的审级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提起的执行监督也均应当赋予申诉人救济权利。原执行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后,申诉人不服的,可于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的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法定期限过后当事人不予申请复议的,裁定即生效。上级法院依职权直接提执的,所作的执行裁定是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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